政府采購質疑答複和投訴處理操作規程
政府采購質疑答複和投訴處理操作規程
第一部分
政府采購質疑答複操作規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政府采購行為 ,維護國家利益 、社會公共利益 ,保護政府采購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及時有效地處理政府采購供應商的質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的有關規定 ,結合工作實際 ,製定本操作規程 。
第二條 供應商對湖南省內的政府采購項目提起質疑的 ,采購人 、采購代理機構按照本操作規程進行質疑答複 。
第三條 在政府采購活動過程中 ,供應商認為采購文件 、采購過程 、中標或者成交結果使自己的權益受到損害的 ,可在知道或應知其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 ,就該采購文件 、采購過程 、中標或者成交結果向采購人 、采購代理機構提出書麵質疑 。
(一)對采購文件提出質疑的 ,是指對可質疑的采購文件(不包括采購預算 、采購方式批複 、采購活動記錄 、定標文件 、采購合同及驗收證明)提出質疑 ,質疑時效的起算日期為獲取采購文件之日 ,獲取采購文件的日期不確定的 ,以采購文件公告期限屆滿之日為起算日期 ;
(二)對采購過程提出質疑的 ,是指對從邀請供應商起至確定中標 、成交結果止 ,采購文件的發出 、投標 、開標 、評標 、澄清 、談判 、詢價 、磋商等各程序環節(不包括單一來源公示異議程序)提出質疑 ,質疑時效的起算日期為各采購程序環節結束之日 ;
(三)對采購結果提出質疑的 ,是指對中標 、成交結果提出質疑 ,質疑時效的起算日期為中標或者成交結果公告期限屆滿之日。
第二章 接收
第四條 采購人 、采購代理機構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供應商提交的書麵質疑函(附件1《質疑函》) 。
第三章 形式審查
第五條 采購人 、采購代理機構收到質疑函後 ,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進行形式審查 ,審查後按照下列情況處理 :
(一)質疑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予受理 ,采購人 、采購代理機構應向質疑供應商發出質疑不予受理通知書(附件2《質疑不予受理通知書》) :
1 、所有質疑事項均不符合本操作規程第三條規定的 ;
2 、提交質疑函的供應商不是參與所質疑項目采購活動的供應商和依法獲取可質疑采購文件的潛在供應商 。潛在供應商是指通過合法途徑獲取采購文件但未參與投標的供應商 。
3 、潛在供應商僅對采購文件以外的事項提出質疑的 ;
4 、質疑供應商提交質疑函時已超過質疑有效期的(質疑函通過郵寄送達的 ,質疑供應商於質疑有效期期滿前成功交付郵遞的 ,未超過質疑有效期) ;
5 、質疑供應商未按《質疑函形式要件補正通知書》規定的時間和要求補正形式要件的 ;
6 、質疑供應商就已答複過的同一事項又提出質疑且未提供新的有效證據的 ;
7 、相關法律 、法規 、規章製度或其他省級以上財政部門規定的不予受理情況 。
(二)質疑函不存在本操作規程第五條第(一)款規定的不予受理的情形 ,但存在不滿足以下形式要件的情形之一的 ,采購人 、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書麵告知質疑供應商補正形式要件後重新提出質疑(附件3《質疑函形式要件補正通知書》) :
1 、質疑供應商是自然人 ,個體工商戶未提交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和本人身份證明或非個體工商戶未提供本人身份證明的 ;
2 、質疑供應商是法人 ,未提交法人營業執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的(附件4《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 ;
3 、質疑供應商是其他組織 ,未提交其他組織有效證明文件和主要負責人身份證明的(附件5《主要負責人身份證明》) ;
4 、質疑供應商委托代理人進行質疑 ,未提交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書(附件6《授權委托書》) 、授權代表身份證明的 ;
5 、質疑供應商委托代理人進行質疑 ,提交的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書中存在授權事項未明確對質疑項目提出質疑 、授權期已過或法定代表人及授權代表未在授權委托書中簽字等情形的 ;
6 、質疑函未簽字或未加蓋公章的 ;
(1) 質疑供應商為自然人的 ,非個體工商戶應當由本人簽字 ,個體工商戶應當由本人簽字並加蓋公章 ;
(2) 質疑供應商為法人的 ,應當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或蓋章 ,並加蓋公章 ;
(3) 質疑供應商為其他組織的 ,應當由主要負責人或授權代表簽字或蓋章 ,並加蓋公章 。
采購人 、采購代理機構告知質疑供應商補正形式要件後重新提出質疑的 ,應給予質疑供應商不少於2個工作日的補正期限 。
采購人未授權采購代理機構答複質疑或質疑事項超出授權範圍的 ,代理機構應當在1個工作日內將接收的質疑函移交采購人 。
第四章 受理
第六條 質疑函不存在第五條規定的不予受理或需要補正形式要件的情形的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自收到符合要求的質疑函之日起即為受理 ,並向質疑供應商發出質疑受理通知書(附件7《質疑受理通知書》) 。
第五章 調查
第七條 受理質疑後 ,采購人 、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對質疑事項進行逐條審查 。
第八條 供應商對采購文件提出質疑的 ,采購人 、采購代理機構認為需要對采購文件進行修改的 ,可以組織專業人員對采購文件進行論證 ,可以征求有關供應商的意見。
第九條 供應商對評審過程或者中標 、成交結果提出質疑的 ,采購人 、采購代理機構可以組織原評標委員會 、競爭性談判小組 、詢價小組或者競爭性磋商小組協助答複質疑 ,並參考原評標委員會 、競爭性談判小組 、詢價小組或者競爭性磋商小組出具的意見進行答複 。
第十條 采購人 、采購代理機構需要核實相關事實的 ,可以通知質疑供應商 、相關供應商 、評審專家依法進行核實 。
第十一條 采購人 、采購代理機構認為需要當麵質證的 ,可以組織質疑供應商 、相關供應商當麵質證 。
第十二條 質疑供應商 、相關供應商或評審專家拒絕配合調查的 ,視同其放棄說明權利 ,依法承擔不利後果 。
原評標委員會 、競爭性談判小組 、詢價小組或者競爭性磋商小組成員無故拒絕協助采購人 、采購代理機構答複質疑的,采購人應當將相關情況書麵報告財政部門 。
采購人 、采購代理機構不得以質疑供應商 、相關供應商或評審專家拒絕配合調查為由超期答複或拒絕答複質疑 。
第十三條 質疑事項調查過程中 ,采購人 、采購代理機構要注重與質疑供應商進行溝通 ,但應當注意保密 ,禁止泄露下列事項 :
(一)領取采購文件的供應商名單 ;
(二)評審專家及評審的有關情況(依法已公布的除外) ;
(三)公告之前的中標(成交)結果 ;
(四)未中標(成交)供應商的報價明細 ;
(五)其他供應商的投標(響應)文件 ;
(六)其他可能影響采購結果公平 、公正的事項 ;
(七) 商業秘密 。
第十四條 采購人在調查過程中 ,認為質疑事項可能影響中標 、成交結果的 ,采購人應當暫停采購活動 ,已經簽訂合同的 ,應當中止履行合同 。
第六章 答複
第十五條 采購人 、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受理質疑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作出質疑答複 ,並以書麵形式通知質疑供應商和其他有關供應商 ,但答複的內容不得涉及商業秘密 。
第十六條 采購人負責供應商質疑答複 ,采購人委托采購代理機構答複質疑的 ,答複內容需經采購人書麵確認 。
采購人 、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建立內部控製製度 ,政府采購操作執行崗位應與質疑答複崗位相分離 。
第十七條 質疑答複書(附件8《質疑答複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
(一)質疑供應商的姓名或者名稱 ;
(二)受理質疑函的日期 、質疑項目名稱及編號 ;
(三)質疑事項 、質疑答複的具體內容 、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 ;
(四)告知質疑供應商依法投訴的權利 ;
(五)質疑答複人名稱 ;
(六)答複質疑的日期 。
第十八條 采購人 、采購代理機構認為供應商質疑不成立 ,或者成立但不影響中標 、成交結果的 ,繼續開展采購活動 。
第十九條 采購人 、采購代理機構認為供應商質疑成立且影響或者可能影響中標 、成交結果的 ,按照下列情況處理 :
(一)對采購文件提出的質疑 ,依法通過澄清或者修改可以繼續開展采購活動的 ,澄清或者修改采購文件後繼續開展采購活動 ;否則應當修改采購文件後重新開展采購活動 。
(二)對采購過程 、中標或者成交結果提出的質疑 ,合格供應商符合法定數量時 ,可以從合格的中標或者成交候選人中另行確定中標 、成交供應商的 ,應當依法另行確定中標 、成交供應商 ;否則應當重新開展采購活動 。
質疑答複導致中標 、成交結果改變的 ,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發布變更(廢標)公告後5個工作日內將有關情況書麵報告同級財政部門 。書麵報告材料包括質疑函 、質疑答複 、相關證明材料等 。
第二十條 供應商對采購人 、采購代理機構的答複不滿意或采購人 、采購代理機構未在規定的期限內作出質疑答複或采購人 、采購代理機構拒收質疑函的 ,可以在答複期滿後15個工作日內向采購人所屬預算級次同級財政部門提起投訴 。
第二十一條 在質疑處理過程中 ,質疑供應商書麵撤回質疑的 ,采購人 、采購代理機構應終止質疑處理 ,向質疑供應商及其他相關供應商出具質疑終止答複通知書(附件9《質疑終止答複通知書》) 。
第七章 簽收與送達
第二十二條 采購人 、采購代理機構在處理質疑過程中 ,接收質疑供應商或其他人員提供的材料後 ,應當即時在收件回執(附件10《收件回執》)上簽收 ,收件回執一式兩份 ,采購人 、采購代理機構留存一份 ,質疑供應商或其他人員持有一份 。
質疑供應商或其他人員通過郵寄的方式提交材料的 ,采購人 、采購代理機構應當保存郵寄單 ,打印郵件送達詳情並存檔 。
第二十三條 采購人 、采購代理機構向質疑供應商及其他相關供應商發出質疑答複書 、質疑不予受理通知書等文件時 ,原則上應當直接送達 ,要求其簽收送達回證(附件11《送達回證》) :
(一)受送達人為自然人的 ,應當由本人在送達回證上簽字;
(二)受送達人為法人的 ,應當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在送達回證上簽字或蓋章 ;
(三)受送達人為其他組織的 ,應當由主要負責人或授權代表在送達回證上簽字或蓋章 。
若采用郵寄送達 ,應當在郵件封麵上注明郵寄文件名稱 ,並將郵件封麵和郵寄文件並列拍照留存 。3個工作日後 ,查看郵件送達詳情 ,並打印郵件送達詳情存檔 。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操作規程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有效期5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