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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協議內容包括協議正文及所有亞星官網招投標網(以下簡稱交易平台)已經發布或將來可能發布的各類規則 。所有規則為本協議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與本協議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一 、用戶的權利及義務
1.用戶使用交易平台服務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法律和政策 ,維護國家利益 ,保護國家安全 ,並遵守本協議 。
2.用戶必須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能夠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組織 。若用戶不具備此資格 ,則不得注冊 、登錄 、使用交易平台提供的服務 ,否則用戶及用戶的監護人應承擔因此而導致的一切後果 。
3.如用戶代表一家公司或其他法律主體在交易平台注冊 、登錄 、使用 ,則用戶須保證用戶已獲得該公司或其他法律主體的授權 ,用戶有責任和義務使該公司或該法律主體受本協議條款的約束 。
4.若用戶申請注冊成為交易平台的用戶 ,用戶須遵守以下規則 :
(1)申請注冊時 ,根據交易平台的要求 ,提供真實 、準確 、即時 、完整的注冊信息 ,否則將承擔由此所引起的一起責任和義務 ;
(2)維護並及時更新注冊信息以保持其真實 、準確 、即時 、完整 。
5.在注冊過程中 ,用戶可自主選擇一個登錄名和密碼 。用戶應妥善保管用戶的登錄名和密碼 ,並對通過該賬號進行的所有行為負責 。
6.用戶對通過交易平台發布的所有信息 ,包括但不限於注冊信息 、招投標業務信息的準確性 、完整性 、即時性 、合法性都獨立承擔所有責任 。
7.在交易平台上發布信息或者利用交易平台的服務時必須符合中國有關法律 、法規 ,不得在交易平台上或者利用交易平台的服務製作 、複製 、發布 、傳播以下信息 :
(1)反對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 ;
(2)危害國家安全 ,泄露國家秘密 ,顛覆國家政權 ,破壞國家統一的 ;
(3)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
(4)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 、破壞民族團結的 ;
(5)破壞國家宗教政策 ,宣揚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
(6)散布謠言 ,擾亂社會秩序 ,破壞社會穩定的 ;
(7)散布淫穢 、色情 、賭博 、暴力 、凶殺 、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
(8)侮辱或者誹謗他人 ,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
(9)含有法律 、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內容的 。
8.用戶應當準確填寫並及時更新用戶提供的電子郵件地址 、聯係電話 、聯係地址 、郵政編碼等聯係方式 ,以便交易平台或其他用戶與用戶進行有效聯係 ,因通過這些聯係方式無法與用戶取得聯係 ,導致用戶在使用交易平台服務過程中產生任何損失或增加費用的 ,應由用戶完全獨自承擔 。
9.用戶了解並同意保持所提供的聯係方式的有效性 。如有變更 ,用戶應按交易平台的要求及時更新 。否則 ,交易平台有權中止或者終止用戶的相關服務或者交易平台帳號的使用 ,交易平台對此不承擔任何責任 。
10.不以任何方式幹擾交易平台的服務 ,並遵守交易平台的所有其他規定和程序。

二 、交易平台的權利及業務
1.當用戶注冊成功後 ,交易平台會向用戶注冊時提供的聯係方式(包括但不限於電子郵箱 、手機號碼等)發送交易平台通知或與本網站服務相關的各類電子信息 ,前述信息進入接收係統時 ,視為送達 。如用戶不同意繼續接收電子信息須通過書麵形式通知亞星官網 。
2.交易平台有權收集注冊用戶的相關信息構建數據庫係統 ,除非用戶許可或法律法規需要 ,交易平台不會泄露用戶需要保密的一切信息 。
3.交易平台將盡力核查 、驗證用戶提交的注冊信息 ,並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以及運營規則進行審核 、發布或刪除用戶提交的信息 ,但不能完全保證信息的真實性 、準確性和合法性 。交易平台不對用戶注冊提供的任何有關信息內容的真實性 、適用性 、合法性承擔責任 。
4.對於用戶的以下行為 ,交易平台有權在告知或未經告知的情況下中止或終止相關服務或者拒絕其以任何形式使用交易平台 ,並不因此承擔任何責任 ,且保留追究用戶法律責任的權利 :
(1)利用交易平台進行違法 、違紀或違反本協議規定的活動 ;
(2)提供的信息不真實 、不準確 、不即時 、不完整 ;
(3)利用交易平台濫發重複信息或者發布與交易平台服務無關的信息;
(4)未經授權向交易平台會員發送大量與業務不相關的信息 ;
(5)冒用他人的名義發布信息 ;
(6)計劃破壞 、攻擊交易平台網絡係統的完整性 ,或者試圖擅自進入交易平台網絡係統 ;
(7)使用或提供含有毀壞 、幹擾 、截取或侵占任何係統 、數據或個人資料的任何電腦病毒 、偽裝破壞程序 、電腦蠕蟲 、定時程序炸彈或其他破壞性程序 ;
(8)盜用他人在交易平台上的登錄名或密碼 ;
(9)未經交易平台書麵同意 ,擅自允許他人使用交易平台服務(包括但不限於擅自允許他人使用其登陸名或密碼 ,或者擅自將其登陸名或密碼轉讓給他人的) ,或者通過交易平台獲得相關信息 。
5.交易平台有權基於合理的懷疑並經電子郵件通知的情況下中止或者終止用戶的相關服務或者交易平台帳號的使用 ,交易平台對此不承擔任何責任 。
6.交易平台的服務將不提供給那些被交易平台臨時凍結或永久取消資格的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組織 。
7.一旦用戶的服務被終止 ,用戶將不能在交易平台上發布信息 ,也不能讓別人代為發布信息 ;用戶在交易平台的注冊資料及所有相關信息均會被刪除或丟棄 ;同時對用戶服務終止前的行為 ,交易平台保留追究用戶法律責任的權利 。
8.交易平台含有與其他網站的鏈接 。交易平台並不能控製這些網站及其所提供的資源 ,所以交易平台對鏈接網站上的內容 、廣告 、服務 、產品信息的真實性 、準確性 、完整性及有效性不做任何承諾,且不因此承擔任何責任 。
9.交易平台不對由用戶方人為或非人為因素造成的與交易平台服務器之間的連接受阻負責 。用戶同意獨立承擔因網站意外中斷 、操作或傳輸的遲延 、電腦病毒 、網絡連接故障 、未經授權的進入等引起的損失 。
10.交易平台對用戶所提供的資料進行嚴格的管理及保護 ,通過技術手段 、提供隱私保護服務功能 、強化內部管理等辦法充分保護用戶的個人資料安全 。交易平台保證不對外公開或向第三方提供用戶注冊的資料 ,及用戶在使用服務時存儲的非公開內容 ,但下列情況除外 :
(1)事先獲得用戶的明確授權 ;
(2)根據有關的法律法規要求 ;
(3)按照相關司法機構或政府主管部門的要求 ;
(4)因黑客行為或用戶的保管疏忽導致帳號 、密碼遭他人非法使用 ;
(5)由於用戶將用戶密碼告知他人或與他人共享注冊帳戶 ,由此導致的任何個人資料泄露 。

三 、其他
1. 交易平台上所有可閱讀的資料等都受到《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等的法律保護 。
2. 交易平台尊重和保護他人的知識產權,不允許在沒有著作權 、商標權或其他專有權權利人明確許可的情況下 ,發布或者傳播任何可能侵犯他人權利的信息 、圖片 ,否則 ,行為人承擔由此產生的全部責任 。
3.由於用戶違法或違反本協議的行為而引起的一切責任 ,由用戶負全部責任 ,一概與交易平台無關 ,導致交易平台損失的 ,交易平台有權要求用戶賠償 ,並有權立即停止提供服務 ,保留相關記錄 ,保留配合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的權利 。
4.用戶通過交易平台與其他用戶交易 ,因受誤導或欺騙而導致或可能導致的任何經濟上的損失 ,由過錯方依法承擔所有責任 ,一概與交易平台無關 。
5.因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於自然災害 、罷工或騷亂 、暴動 、戰爭行為 、政府行為等)造成的任何影響網絡正常運營致使交易平台遲延履行或不能履行相應義務的 ,交易平台不對用戶承擔任何責任 。但交易平台應在不可抗力發生後及時通知用戶並采取措施 ,盡最大努力減輕可能給用戶造成的損失 。

6.因互聯網的特殊性而產生的包括黑客攻擊 、互聯網連通中斷 、政府管製等非交易平台原因而造成的任何影響網絡正常運營的致使交易平台遲延履行或不能履行業務的 ,交易平台不對用戶承擔任何責任 。但交易平台應在上述情況發生後及時通知用戶並采取措施 ,盡最大努力減輕可能給用戶造成的損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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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購質疑答複和投訴處理操作規程

發表時間 :2020-11-04 09:28:16

政府采購質疑答複和投訴處理操作規程

 

第一部分

政府采購質疑答複操作規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政府采購行為 ,維護國家利益 、社會公共利益 ,保護政府采購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及時有效地處理政府采購供應商的質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的有關規定 ,結合工作實際 ,製定本操作規程 。

第二條  供應商對湖南省內的政府采購項目提起質疑的 ,采購人 、采購代理機構按照本操作規程進行質疑答複 。

第三條  在政府采購活動過程中 ,供應商認為采購文件 、采購過程 、中標或者成交結果使自己的權益受到損害的 ,可在知道或應知其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 ,就該采購文件 、采購過程 、中標或者成交結果向采購人 、采購代理機構提出書麵質疑 。

(一)對采購文件提出質疑的 ,是指對可質疑的采購文件(不包括采購預算 、采購方式批複 、采購活動記錄 、定標文件 、采購合同及驗收證明)提出質疑 ,質疑時效的起算日期為獲取采購文件之日 ,獲取采購文件的日期不確定的 ,以采購文件公告期限屆滿之日為起算日期 ;

(二)對采購過程提出質疑的 ,是指對從邀請供應商起至確定中標 、成交結果止 ,采購文件的發出 、投標 、開標 、評標 、澄清 、談判 、詢價 、磋商等各程序環節(不包括單一來源公示異議程序)提出質疑 ,質疑時效的起算日期為各采購程序環節結束之日 ;

(三)對采購結果提出質疑的 ,是指對中標 、成交結果提出質疑 ,質疑時效的起算日期為中標或者成交結果公告期限屆滿之日。

 

第二章 接收

第四條  采購人 、采購代理機構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供應商提交的書麵質疑函(附件1《質疑函》) 。

 

第三章 形式審查

第五條  采購人 、采購代理機構收到質疑函後 ,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進行形式審查 ,審查後按照下列情況處理 :

(一)質疑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予受理 ,采購人 、采購代理機構應向質疑供應商發出質疑不予受理通知書(附件2《質疑不予受理通知書》) :

1 、所有質疑事項均不符合本操作規程第三條規定的 ;

2 、提交質疑函的供應商不是參與所質疑項目采購活動的供應商和依法獲取可質疑采購文件的潛在供應商 。潛在供應商是指通過合法途徑獲取采購文件但未參與投標的供應商 。

3 、潛在供應商僅對采購文件以外的事項提出質疑的 ;

4 、質疑供應商提交質疑函時已超過質疑有效期的(質疑函通過郵寄送達的 ,質疑供應商於質疑有效期期滿前成功交付郵遞的 ,未超過質疑有效期) ;

5 、質疑供應商未按《質疑函形式要件補正通知書》規定的時間和要求補正形式要件的 ;

6 、質疑供應商就已答複過的同一事項又提出質疑且未提供新的有效證據的 ;

7 、相關法律 、法規 、規章製度或其他省級以上財政部門規定的不予受理情況 。

(二)質疑函不存在本操作規程第五條第(一)款規定的不予受理的情形 ,但存在不滿足以下形式要件的情形之一的 ,采購人 、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書麵告知質疑供應商補正形式要件後重新提出質疑(附件3《質疑函形式要件補正通知書》) :

1 、質疑供應商是自然人 ,個體工商戶未提交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和本人身份證明或非個體工商戶未提供本人身份證明的 ;

2 、質疑供應商是法人 ,未提交法人營業執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的(附件4《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 ;

3 、質疑供應商是其他組織 ,未提交其他組織有效證明文件和主要負責人身份證明的(附件5《主要負責人身份證明》) ;

4 、質疑供應商委托代理人進行質疑 ,未提交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書(附件6《授權委托書》) 、授權代表身份證明的 ;

5 、質疑供應商委托代理人進行質疑 ,提交的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書中存在授權事項未明確對質疑項目提出質疑 、授權期已過或法定代表人及授權代表未在授權委托書中簽字等情形的 ;

6 、質疑函未簽字或未加蓋公章的 ;

(1) 質疑供應商為自然人的 ,非個體工商戶應當由本人簽字 ,個體工商戶應當由本人簽字並加蓋公章 ;

(2) 質疑供應商為法人的 ,應當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或蓋章 ,並加蓋公章 ;

(3) 質疑供應商為其他組織的 ,應當由主要負責人或授權代表簽字或蓋章 ,並加蓋公章 。

采購人 、采購代理機構告知質疑供應商補正形式要件後重新提出質疑的 ,應給予質疑供應商不少於2個工作日的補正期限 。

采購人未授權采購代理機構答複質疑或質疑事項超出授權範圍的 ,代理機構應當在1個工作日內將接收的質疑函移交采購人 。

 

第四章 受理

第六條  質疑函不存在第五條規定的不予受理或需要補正形式要件的情形的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自收到符合要求的質疑函之日起即為受理 ,並向質疑供應商發出質疑受理通知書(附件7《質疑受理通知書》) 。

 

第五章 調查

第七條  受理質疑後 ,采購人 、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對質疑事項進行逐條審查 。

第八條  供應商對采購文件提出質疑的 ,采購人 、采購代理機構認為需要對采購文件進行修改的 ,可以組織專業人員對采購文件進行論證 ,可以征求有關供應商的意見。

第九條  供應商對評審過程或者中標 、成交結果提出質疑的 ,采購人 、采購代理機構可以組織原評標委員會 、競爭性談判小組 、詢價小組或者競爭性磋商小組協助答複質疑 ,並參考原評標委員會 、競爭性談判小組 、詢價小組或者競爭性磋商小組出具的意見進行答複 。

第十條  采購人 、采購代理機構需要核實相關事實的 ,可以通知質疑供應商 、相關供應商 、評審專家依法進行核實 。

第十一條  采購人 、采購代理機構認為需要當麵質證的 ,可以組織質疑供應商 、相關供應商當麵質證 。

第十二條  質疑供應商 、相關供應商或評審專家拒絕配合調查的 ,視同其放棄說明權利 ,依法承擔不利後果 。

原評標委員會 、競爭性談判小組 、詢價小組或者競爭性磋商小組成員無故拒絕協助采購人 、采購代理機構答複質疑的,采購人應當將相關情況書麵報告財政部門 。

采購人 、采購代理機構不得以質疑供應商 、相關供應商或評審專家拒絕配合調查為由超期答複或拒絕答複質疑 。

第十三條  質疑事項調查過程中 ,采購人 、采購代理機構要注重與質疑供應商進行溝通 ,但應當注意保密 ,禁止泄露下列事項 :

(一)領取采購文件的供應商名單 ;

(二)評審專家及評審的有關情況(依法已公布的除外) ;

(三)公告之前的中標(成交)結果 ;

(四)未中標(成交)供應商的報價明細 ;

(五)其他供應商的投標(響應)文件 ;

(六)其他可能影響采購結果公平 、公正的事項 ;

(七) 商業秘密 。

第十四條  采購人在調查過程中 ,認為質疑事項可能影響中標 、成交結果的 ,采購人應當暫停采購活動 ,已經簽訂合同的 ,應當中止履行合同 。

 

第六章 答複

第十五條  采購人 、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受理質疑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作出質疑答複 ,並以書麵形式通知質疑供應商和其他有關供應商 ,但答複的內容不得涉及商業秘密 。

第十六條  采購人負責供應商質疑答複 ,采購人委托采購代理機構答複質疑的 ,答複內容需經采購人書麵確認 。

采購人 、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建立內部控製製度 ,政府采購操作執行崗位應與質疑答複崗位相分離 。

第十七條  質疑答複書(附件8《質疑答複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

(一)質疑供應商的姓名或者名稱 ;

(二)受理質疑函的日期 、質疑項目名稱及編號 ;

(三)質疑事項 、質疑答複的具體內容 、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 ;

(四)告知質疑供應商依法投訴的權利 ;

(五)質疑答複人名稱 ;

(六)答複質疑的日期 。

第十八條  采購人 、采購代理機構認為供應商質疑不成立 ,或者成立但不影響中標 、成交結果的 ,繼續開展采購活動 。

第十九條  采購人 、采購代理機構認為供應商質疑成立且影響或者可能影響中標 、成交結果的 ,按照下列情況處理 :

(一)對采購文件提出的質疑 ,依法通過澄清或者修改可以繼續開展采購活動的 ,澄清或者修改采購文件後繼續開展采購活動 ;否則應當修改采購文件後重新開展采購活動 。

(二)對采購過程 、中標或者成交結果提出的質疑 ,合格供應商符合法定數量時 ,可以從合格的中標或者成交候選人中另行確定中標 、成交供應商的 ,應當依法另行確定中標 、成交供應商 ;否則應當重新開展采購活動 。

質疑答複導致中標 、成交結果改變的 ,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發布變更(廢標)公告後5個工作日內將有關情況書麵報告同級財政部門 。書麵報告材料包括質疑函 、質疑答複 、相關證明材料等 。

第二十條  供應商對采購人 、采購代理機構的答複不滿意或采購人 、采購代理機構未在規定的期限內作出質疑答複或采購人 、采購代理機構拒收質疑函的 ,可以在答複期滿後15個工作日內向采購人所屬預算級次同級財政部門提起投訴 。

第二十一條  在質疑處理過程中 ,質疑供應商書麵撤回質疑的 ,采購人 、采購代理機構應終止質疑處理 ,向質疑供應商及其他相關供應商出具質疑終止答複通知書(附件9《質疑終止答複通知書》) 。

 

第七章 簽收與送達

第二十二條  采購人 、采購代理機構在處理質疑過程中 ,接收質疑供應商或其他人員提供的材料後 ,應當即時在收件回執(附件10《收件回執》)上簽收 ,收件回執一式兩份 ,采購人 、采購代理機構留存一份 ,質疑供應商或其他人員持有一份 。

質疑供應商或其他人員通過郵寄的方式提交材料的 ,采購人 、采購代理機構應當保存郵寄單 ,打印郵件送達詳情並存檔 。

第二十三條  采購人 、采購代理機構向質疑供應商及其他相關供應商發出質疑答複書 、質疑不予受理通知書等文件時 ,原則上應當直接送達 ,要求其簽收送達回證(附件11《送達回證》) :

(一)受送達人為自然人的 ,應當由本人在送達回證上簽字;

(二)受送達人為法人的 ,應當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在送達回證上簽字或蓋章 ;

(三)受送達人為其他組織的 ,應當由主要負責人或授權代表在送達回證上簽字或蓋章 。

若采用郵寄送達 ,應當在郵件封麵上注明郵寄文件名稱 ,並將郵件封麵和郵寄文件並列拍照留存 。3個工作日後 ,查看郵件送達詳情 ,並打印郵件送達詳情存檔 。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操作規程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有效期5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