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湖南省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 ,提高政府采購效率 ,發揮政府采購政策功能 ,依據《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74號)的有關規定 ,結合工作實際 ,製定本細則 。
第二條 采購人 、采購代理機構采用非招標采購方式采購貨物 、工程和服務的 ,適用本細則 。
本細則所稱非招標采購方式 ,是指競爭性談判 、單一來源采購和詢價采購方式 。
競爭性談判是指談判小組與符合資格條件的供應商就采購貨物 、工程和服務事宜進行談判 ,供應商按照談判文件的要求提交響應文件和最後報價 ,采購人從談判小組提出的成交候選人中確定成交供應商的采購方式 。
單一來源采購是指采購人從某一特定供應商處采購貨物 、工程和服務的采購方式 。
詢價是指詢價小組向符合資格條件的供應商發出采購詢價通知書 ,要求供應商一次報出不得更改的價格 ,采購人從詢價小組提出的成交候選人中確定成交供應商的采購方式 。
第三條 采取非招標采購方式的政府采購活動 ,應當有助於實現國家經濟和社會發展政策目標,應當優先采購本國貨物 、工程和服務 ,支持節能環保和兩型產品 ,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等 。
第四條 采購人 、采購代理機構采購以下貨物 、工程和服務之一的 ,可以采用競爭性談判 、單一來源采購方式采購;采購貨物的 ,還可以采用詢價采購方式 :
(一)依法製定的集中采購目錄以內 ,且未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貨物 、服務;
(二)依法製定的集中采購目錄以外 、采購限額標準以上 ,且未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貨物 、服務 ;
(三)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 、經批準采用非公開招標方式的貨物 、服務 ;
(四)按照招標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以外的政府采購工程 。
第五條 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貨物 、服務采購項目 ,擬采用非招標采購方式的 ,采購人應當在采購活動開始前,報經主管預算單位同意後 ,向設區的市 、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申請批準 。
第六條 采購人 、采購代理機構應根據政府采購計劃開展采購活動 ,執行政府采購預算和資產配置標準 ,不得隨意增加、變更采購品目 。
第七條 納入集中采購目錄的項目采用非招標采購方式的應當委托集中采購機構采購 ;未設立集中采購機構的市州 ,當地財政部門應通過公開方式選擇社會中介機構采購 。集中采購目錄以外限額標準以上的項目采用非招標采購方式的 ,采購人可以委托社會中介代理機構采購 ,也可以自行組織采購 。
采購人自行組織的 ,應按照本細則規定的程序實施 。采購人委托采購代理機構(包括集中采購機構和社會中介代理機構)代理的 ,應當簽訂委托代理協議(見附件十四) ,並在代理協議中指定項目聯絡員 ,具體負責非招標采購的有關事宜 。
第八條 采購人 、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以下簡稱政府采購法) 、《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以及本細則的規定組織開展非招標采購活動 ,並采取必要措施 ,保證評審在嚴格保密的情況下進行 。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幹預 、影響評審過程和結果 。
第二章 競爭性談判采購
第一節 選擇方式
第九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采用競爭性談判方式采購 :
(一)招標後沒有供應商投標或者沒有合格標的 ,或者重新招標未能成立的 ;
(二)技術複雜或者性質特殊 ,不能確定詳細規格或者具體要求的 ;
(三)非采購人所能預見的原因或者非采購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標所需時間不能滿足用戶緊急需要的 ;
(四)因藝術品采購 、專利 、專有技術或者服務的時間 、數量事先不能確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計算出價格總額的 。
公開招標的貨物 、服務采購項目 ,招標過程中提交投標文件或者經評審實質性響應招標文件要求的供應商隻有兩家時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按照本細則第五條規定 ,報預算主管部門同意 ,經同級財政部門書麵批準後 ,可以與該兩家供應商進行競爭性談判 ,采購人 、采購代理機構應根據招標文件中的采購需求編製談判文件 ,成立談判小組 ,由談判小組對談判文件進行確認 。符合本款情形的 ,本細則第三十九條 、四十條 、四十五條 、四十六條規定的供應商最低數量可以為兩家 。
第十條 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采購項目 ,采購人向同級財政部門申請批準競爭性談判方式采購的 ,應當提交以下材料並對其真實性負責 :
(一)采購人名稱 、采購項目名稱 、項目概況等項目基本情況說明 ;
(二)項目預算金額 、預算批複文件或者資金來源證明 ;
(三)擬申請采用競爭性談判方式采購的理由 。
符合本細則第九條第一款第一項情形和第二款情形 ,除上述材料外 ,還應當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
(一)在省級以上財政部門指定的媒體上發布招標公告的證明材料 ;
(二)采購人 、采購代理機構出具的對招標文件和招標過程是否有供應商質疑及質疑處理情況的說明 ;
(三)評標委員會或者3名以上評審專家出具的招標文件沒有不合理條款的論證意見 。
第二節 成立談判小組
第十一條 競爭性談判小組由采購人代表和評審專家共3人以上單數組成 ,其中評審專家人數不得少於競爭性談判小組成員總數的2/3 。采購人委派代表參加評審小組 ,應當出具授權書 。采購人代表不得以評審專家身份參加本部門或本單位采購項目的評審 。采購代理機構人員不得參加本機構代理的采購項目的評審 。
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貨物或者服務采購項目 ,或者達到招標規模標準的政府采購工程 ,競爭性談判小組應當由5人以上單數組成 。
評審專家應當從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庫內相關專業的專家名單中隨機抽取 。技術複雜 、專業性強的競爭性談判采購項目 ,通過隨機方式難以確定合適的評審專家的 ,經主管預算單位書麵同意 ,可以自行選定評審專家 。技術複雜 、專業性強的競爭性談判采購項目 ,評審專家中應當包含1名法律專家 。
第十二條 競爭性談判過程中談判小組成員原則上應保持一致 ,情況複雜的 ,可以增補 ,因故不能參加後續評審活動的 ,可以替換 。
第十三條 競爭性談判小組在采購活動過程中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
(一)確認或者製定談判文件 ;
(二)從符合相應資格條件的供應商名單中確定不少於3家的供應商參加談判 ;
(三)審查供應商的響應文件並作出評價 ;
(四)要求供應商解釋或者澄清其響應文件 ;
(五)編寫評審報告 ;
(六)告知采購人 、采購代理機構在評審過程中發現的供應商的違法違規行為 。
第十四條 競爭性談判小組成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
(一)遵紀守法 ,客觀 、公正 、廉潔地履行職責 ;
(二)根據采購文件的規定獨立進行評審 ,對個人的評審意見承擔法律責任 ;
(三)參與評審報告的起草 ;
(四)配合采購人 、采購代理機構答複供應商提出的質疑 ;
(五)配合財政部門的投訴處理和監督檢查工作 。
第三節 製定談判文件
第十五條 采購人應當以滿足實際需求為原則 ,科學合理地確定采購需求 。采購需求應當落實政府采購政策和厲行節約的有關規定 。
第十六條 談判文件應當根據采購項目的特點和采購人的采購需求由談判小組製定 ,也可以由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編製 ,由談判小組確認 。談判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標明供應商名稱或者特定貨物的品牌 ,不得含有指向特定供應商的技術 、服務等條件 。不得出現“指定 、暫定 、參考 、備選”品牌等表述 ,不得設置不合理的限製性條件 ,不得含有傾向性或者排斥供應商的其他內容 。在談判文件發出前 ,應經采購人書麵同意 。
第十七條 談判文件(見附件十一)應當包括供應商資格條件 、采購邀請 、采購方式 、采購預算 、采購需求 、采購程序 、價格構成或者報價要求 、響應文件編製要求 、提交響應文件截止時間及地點 、保證金交納數額和形式 、評定成交的標準等 。並明確談判小組根據與供應商談判情況可能實質性變動的內容 ,包括采購需求中的技術 、服務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條款 ,但不得變動談判文件中的其他內容 。
第十八條 談判文件應當明確是否接受其他聯合體參加競爭性談判采購活動以及聯合體參加競爭性談判采購活動的有關要求 。
以聯合體形式參與競爭性談判采購活動的 ,聯合體各方均應具備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供應商資格條件 ,且至少應當有一方符合談判文件中規定的特定資質條件 。
聯合體各方不得再單獨參加或者與其他供應商組成新的聯合體參加同一項目的競爭性談判采購活動 。
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不得強製供應商組成聯合體共同參加競爭性談判活動 ,不得限製供應商之間的競爭 。
第十九條 談判文件應當明確載明強製采購節能產品 ,優先采購節能環保 、兩型產品 ,扶持中小企業等政策要求以及相應評審標準。
第二十條 需要供應商在談判時提供樣品的 ,談判文件應明確樣品的提交時間地點 、樣品的評審方法和樣品的退還留置要求等 。
第二十一條 談判文件的售價應當按照彌補談判文件印製成本費用的原則確定 ,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不得以談判采購金額作為確定談判文件售價的依據 。采購人自行組織采購的 ,不得收取談判文件的相關費用 。
第二十二條 從談判文件發出之日起至供應商提交首次響應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於3個工作日 。
提交首次響應文件截止之日前 ,采購人 、采購代理機構或者談判小組可以對已發出的談判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 ,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作為談判文件的組成部分 。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可能影響響應文件編製的 ,采購人 、采購代理機構或者談判小組應當在提交首次響應文件截止日的3個工作日前 ,以書麵形式通知所有接收談判文件的供應商 ,不足3個工作日的 ,應當順延提交首次響應文件截止之日 。
第四節 邀請供應商
第二十三條 采購人 、采購代理機構應當通過發布邀請公告 、從省級以上財政部門建立的供應商庫中隨機抽取或者采購人和評審專家分別書麵推薦的方式邀請不少於3家符合相應資格條件的供應商參與競爭性談判 。
第二十四條 采用發布邀請公告方式邀請的 ,邀請公告(見附件一)應在省級以上財政部門指定媒體發布 ,公示不少於5個工作日 ,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
(一)采購項目名稱 、編號;
(二)采購項目標的 、數量及預算 ;
(三)采購項目的主要需求及允許實質性變動內容 ;
(四)供應商資格條件要求 ;
(五)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名稱 、聯係人和聯係方式 ;
(六)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項 。
第二十五條 采用隨機抽取方式邀請的 ,采購人 、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從省級以上財政部門建立的供應商庫中抽取 ,並向抽取供應商發出邀請通知(見附件一) 。
符合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條件的供應商可以在采購活動開始前加入供應商庫 。財政部門不得對供應商申請入庫收取任何費用 ,不得利用供應商庫進行地區和行業封鎖 。
第二十六條 采用采購人和評審專家書麵推薦方式選擇供應商的 ,采購人推薦供應商的比例不得高於推薦供應商總數的50% 。采購人和評審專家應當各自出具書麵推薦意見(見附件二) ,並向供應商發出邀請通知 。
第二十七條 供應商基本資格條件應符合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 ,隻有法律法規強製規定或者為實現政府采購政策功能而設定的條件才能作為特定資格條件 。
采購人 、采購代理機構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供應商提供基本資格條件和特定資格條件之外的證明材料 ,不得將注冊資本 、資產總額 、營業收入 、從業人員 、利潤 、納稅額 、業績規模以及生產廠商的授權等條件設定為供應商資格條件 ,不得阻撓和限製中小企業自由進入本地區和本行業的政府采購市場 。
第二十八條 談判小組應對受邀請供應商進行資格性審查 ,也可以由采購人 、采購代理機構對受邀請供應商進行資格預審 ,談判小組確認 。審查後 ,談判小組從符合相應資格條件的供應商名單中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確定不少於3家供應商參加談判 ,並向其提供談判文件 。
第五節 交納退還保證金
第二十九條 采購人 、采購代理機構可以要求供應商在提交響應文件截止時間之前交納保證金 。保證金數額應當不超過采購項目預算的2% 。保證金應當采用金融機構轉賬 、擔保機構出具的保函等非現金形式交納 。
供應商未按照談判文件要求交納保證金的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拒絕接收供應商的響應文件 。
供應商為聯合體的,可以由聯合體中的一方或者多方共同交納保證金 ,其交納的保證金對聯合體各方均具有約束力 。
第三十條 采購人 、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采購活動結束後及時退還供應商的保證金 。未成交供應商的保證金應當在成交通知書發出後5個工作日內退還 ,成交供應商的保證金應當在采購合同簽訂後5個工作日內退還 。但因供應商自身原因導致無法及時退還的除外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保證金不予退還 ,由並采購人負責上繳同級財政 :
(一)供應商在提交響應文件截止時間後撤回響應文件的 ;
(二)供應商在響應文件中提供虛假材料的 ;
(三)除因不可抗力或談判文件認可的情形以外 ,成交供應商不與采購人簽訂合同的 ;
(四)供應商與采購人 、其他供應商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惡意串通的 ;
(五)采購文件規定的其他情形 。
第六節 提交首次響應文件
第三十一條 供應商應當按照談判文件的要求編製響應文件 ,並對其提交的響應文件的真實性 、合法性承擔法律責任 。
第三十二條 供應商在遞交首次響應文件截止時間前 ,可以對所遞交的響應文件進行補充 、修改或者撤回 ,並書麵通知采購人 、采購代理機構 。補充 、修改的內容作為響應文件的組成部分 。補充 、修改的內容與響應文件不一致時 ,以補充 、修改的內容為準 。
第三十三條 供應商應當在談判文件規定的遞交首次響應文件截止時間前 ,將響應文件密封送達談判文件指定的地點 。在截止時間後送達的響應文件為無效文件 ,采購人 、采購代理機構或者談判小組應當拒絕接收 。
采購人 、采購代理機構負責接收供應商的響應文件 ,應對供應商遞交響應文件的接收過程進行記錄,並將供應商遞交的響應文件和記錄移交談判小組 。
第七節 談判
第三十四條 在提交首次響應文件截止時間前 ,供應商資格條件發生重大變化 ,影響或者可能影響資格條件的 ,談判小組應對其資格進行審查 ,重新確認其參與談判活動資格 。
第三十五條 談判小組應當對響應文件進行評審 ,並根據談判文件規定的程序 、評定成交的標準等事項與實質性響應談判文件要求的供應商進行談判 。未實質性響應談判文件的響應文件按無效響應處理 ,談判小組應當告知有關供應商 。
第三十六條 談判小組在對響應文件的有效性 、完整性和對談判文件的響應程度進行審查時 ,可以要求供應商對響應文件中含義不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