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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破壞國家宗教政策 ,宣揚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
(6)散布謠言 ,擾亂社會秩序 ,破壞社會穩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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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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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因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於自然災害 、罷工或騷亂 、暴動 、戰爭行為 、政府行為等)造成的任何影響網絡正常運營致使交易平台遲延履行或不能履行相應義務的 ,交易平台不對用戶承擔任何責任 。但交易平台應在不可抗力發生後及時通知用戶並采取措施 ,盡最大努力減輕可能給用戶造成的損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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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房屋建築和市政工程監理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發表時間 :2020-11-04 09:28:16

湖南省房屋建築和市政工程監理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房屋建築和市政工程監理招標投標活動 ,維護招標投標當事人合法權益 ,保障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 ,提高經濟效益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辦法》《湖南省建設工程監理條例》等法律 、法規 ,結合本省實際 ,製定本辦法 。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使用國有資金投資的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監理招標評標活動適用本辦法 。

第三條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各類房屋建築和市政工程監理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 ,並直接對省本級立項以及國家立項的在湘各類房屋建築和市政工程項目監理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按工程項目立項批準權限負責對管轄區內的各類房屋建築和市政工程監理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

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可以委托其招標投標監管機構承擔具體的工程監理招標投標監督管理工作 。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範圍內的工程監理招標應當進入按國家 、省相關規定批準設立的交易中心進行交易 ,交易中心應當為招標投標及評標活動提供優質服務 。

第五條  鼓勵工程監理招標文件編製和發放 、投標文件編製和遞交 、評標和評標報告編製等工作采用電子化方式 。

第六條  工程監理招標投標活動及有關人員應當依法接受監督 。

 

第二章   招  標

第七條  工程監理招標應具備下列條件 :

(一)按國家 、省有關規定已辦理各項項目審批手續 ;

(二)工程資金或資金來源已落實 ;

(三)有滿足工程監理需要的技術資料 ;

(四)法律 、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

第八條  招標人應根據招標工程的特點和需要編製招標文件 。招標文件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

(一)招標公告或投標邀請書 ;

(二)投標人須知(包括工程名稱 、地址 、建設規模 、投資額 、性質 、建設單位 、招標範圍 、合格投標人的資格條件 、工程資金來源和落實情況 、標段劃分 、工期要求 、質量要求 、監理服務期質量要求 、缺陷責任期監理服務要求 、現場踏勘和答疑安排 ,投標文件編製 、提交 、修改 、撤回的要求 ,投標報價最高投標限價 ,投標有效期 ,開標時間 、地點等) ;

(三)評標辦法 ;

(四)合同條款及格式 ;

(五)投標文件格式 ;

(六)要求投標人提供的其他資料 。

第九條  招標人應當依法合理設置合格投標人的資格條件 。

招標人不得將項目獲獎情況、企業管理體係認證 、總監理工程師類似項目監理經驗情況等設置為合格投標人的資格條件 ,不得設置其他排斥或歧視潛在投標人的內容和條款 。

第十條  招標人在招標文件中應要求投標人按國家和省有關法律法規 、規範標準及有關規定配備建設工程現場監理部關鍵崗位人員 。投標人在參與投標時 ,應根據工程項目的規模 、特點和招標文件要求 ,在投標文件中明確現場監理部總監理工程師(總監代表) 、專業監理工程師的配備情況 ,以及承諾其他監理員的數量 。總監理工程師(總監代表) 、專業監理工程師應持有相應崗位資格證書 ,崗位資格證書注明了單位名稱的 ,應與本人執業單位一致 。

第十一條  監理投標擔保應當采用承諾方式 ,由投標人在投標文件承諾按法律法規履行投標義務 。

第十二條  招標人應當在招標公告 、招標文件(附監理服務收費基準價的計算書)等發出3個工作日前報送相應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招標投標監管機構備案 。相應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招標投標監管機構應當對招標公告 、招標文件等進行備案 ,發現有違反相關法律 、法規和政策規定內容的 ,應及時責令招標人改正 。

第十三條  招標文件開始發出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 ,最短不得少於20日 ;投標人對招標文件有異議的 ,應當在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10日前以書麵形式向招標人提出 。

招標人對已發出的招標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 、修改 、答疑時 ,澄清 、修改 、答疑的內容可能影響投標文件編製的 ,應當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至少15日前 ,以書麵形式通知所有投標人 ;不足15日的 ,招標人應當順延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 ;修改內容不影響投標文件編製的 ,應當在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3日前 ,以書麵形式通知所有投標人 。

澄清 、修改 、答疑 、延期等文件資料應同時報相應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招標投標監管機構備案 。澄清 、修改 、答疑 、延期的內容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

第十四條  招標人應當按照招標項目的監理範圍和工作內容 ,參考國家和省有關工程監理服務收費標準確定最高投標限價 ,投標人報價在最高投標限價與最高投標限價下浮8%之間取值 。招標人不得強迫中標人就中標價進行第二次報價或有其他壓價行為 。

第十五條  房屋建築工程的公用工藝設備(建築智能 、電氣 、給排水 、空調 、熱工等)和管道(管線)及電梯 、市政工程的工藝及公用專業設備(電氣 、給排水 、空調 、熱工 、自控等)和管道(管線)的造價應列入計算工程監理服務收費的投資額內 ,其中引進設備部分按國家和省價格行政主管部門現行的收費標準和方法進行造價折算 。

 

第三章   投  標

第十六條  投標人與招標代理機構屬同一個法人或有隸屬關係 ,或者在經濟上有利害關係 ,該投標人不能參與本招標項目的監理投標 。

第十七條  投標人應根據招標文件要求和自身情況編製投標文件 。投標文件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

(一)投標函及附錄 ;

(二)法定代表人資格證明 ;

(三)授權委托書 ;

(四)聯合體協議 ;

(五)投標承諾 ;

(六)現場監理部機構 ;

(七)監理大綱 ;

(八)資格審查資料 ;

(九)其他資料 。

第十八條  在工程監理招投標過程中 ,投標人的授權委托人應為擬任項目總監理工程師 。

省外監理企業在我省參與項目投標的 ,應按《湖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的通知》(湘建建〔2015〕190號)辦理相關入湘事宜 。

第十九條  在本省境內超高層 、地鐵等項目監理投標中 ,鼓勵省外有業績的企業與省內企業以聯合體形式申請投標 。省重點工程項目和省內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或國有投資為主的大型工程項目的招標 ,應有列入湖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發布名錄內的省內優勢骨幹企業參加 。

 

第四章  開標 、評標和中標

第二十條  開標應當在招標文件規定的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的同一時間公開進行 ;開標和評標地點應設在交易中心 。

第二十一條  投標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招標人不予受理 :

(一)逾期送達或者未送達指定地點的 ;

(二)未按招標文件要求密封的 。

第二十二條  開標由招標人主持 ,邀請所有投標人參加 ,並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

(一)宣布開標紀律和注意事項 ;

(二)公布在投標截止時間前遞交投標文件的投標人名稱 ;

(三)查驗各投標人參加開標會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明並當眾宣布查驗結果 ;

(四)宣布開標人 、唱標人 、記錄人 、監督人等有關人員姓名 ;

(五)投標人檢查投標文件密封情況 ,或由招標人委托的公證機構進行檢查並公證 ,確認投標文件按照招標文件要求密封無誤 ;

(六)有關工作人員當眾拆封 ,宣讀投標人名稱 、標段名稱 、投標保證金的遞交情況 、投標報價 、質量承諾 、工期 、服務周期 、總監姓名等投標文件的主要內容 ,並記錄在案 ;

(七)投標人代表 、招標人代表 、監督人 、記錄人等有關人員在開標記錄上簽字確認 ;

(八)宣布開標會結束 ,轉入評標階段 。

第二十三條  依法必須招標的工程監理項目的評標辦法為綜合評估法 。

第二十四條  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依法依規組建 。評標委員會完成所有評標工作後 ,應當向招標人提交書麵評標報告 ,招標人應當將評標報告按規定報送相應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招標投標監管機構 。評標報告內容和格式按工程監理招標評標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

評標委員會應當在評標報告中闡明對所有投標文件的評審和比較意見 ,並按照招標文件中載明的評標辦法 ,向招標人推薦不超過3名有排序的中標候選人 。

招標人應當按照評標委員會的推薦意見 ,將中標候選人名單在規定媒介上予以公示 。

第二十五條  投標人采取下列方式取得中標候選人資格的 ,應當視為弄虛作假 ,取消其相應資格 ,並在招標文件中予以明確 。

(一)在投標文件中沒有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和規定如實反映及提供有關許可證件 、業績 、信用狀況等資料 ,對中標結果有實質性影響且對其有利的 ;

(二)所提供的許可證件 、業績 、信用狀況等資料與經查實的事實不符 ,對中標結果有實質性影響且對其有利的 。

第二十六條  公示期內 ,投標人未向相應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招標投標監管機構提出投訴 ,或者投標人有投訴但已處理完畢的 ,公示期滿後 ,招標人應當在中標候選人中依照評標委員會的排序確定中標人 ,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 ,同時將中標通知書報送相應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招標投標監管機構備案 。

第二十七條  招標人應當自確定中標人之日起15日內 ,向相應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招標投標監管機構提交招標情況書麵報告 。書麵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

(一)招標基本情況 ,包括招標範圍 、方式、組織形式 、開標評標過程和確定中標人的方式及理由 ;

(二)相關文件資料 ,包括招標文件 、評標報告 、中標人的投標文件 ;委托代理招標的 ,還應附與招標代理機構簽訂的委托代理招標合同 。

上述資料 ,在招標過程中已向相應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招標投標監管機構提交的 ,可以不再重複提交 。

第二十八條  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 ,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麵合同 ;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以及合同實際性內容的其他協議 。訂立合同後7日內 ,招標人應當將合同報相應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監管機構備案 。

中標人不在規定時間內與招標人訂立合同且無正當理由的 ,取消中標資格 ,投標保證金不予退還 ,並對招標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招標人不與中標人訂立合同且無正當理由的 ,應當對投標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

按照優質優價原則 ,招標人要求創建省優質工程的 ,監理收費可在合同價基礎上上浮5%—10% ;招標人要求創建芙蓉獎工程或全國建築工程裝飾獎的 ,監理收費可在合同價基礎上上浮10%—15% ;招標人要求創建魯班獎工程的 ,監理收費可在合同價基礎上上浮15%—20% 。實行優質優價的工程 ,招標人應當將相關優質優價條款在招標文件和合同中明確 。

 

第五章  異議和投訴處理

第二十九條  投標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認為招標投標活動不符合有關規定的 ,有權向招標人提出異議 。招標人應當在收到異議後3日內作出答複 。

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認為招標文件內容違法違規或不當的 ,應當在投標截止時間10日前向招標人提出異議 ;認為開標活動違法違規或不當的,應當在開標現場向招標人提出異議 ;認為評標結果不公正的 ,應當在中標結果公示期間內向招標人提出異議 。未對異議做出答複 ,招標人不得進行開標 、評標或與中標人簽訂合同 。

第三十條  投標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認為招標投標活動不符合有關規定的 ,可以向相應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招標投標監管機構投訴 。投訴應當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利益受到侵害之日起10日內提起 ,且有明確的請求和必要的合法證明材料 。

就本規定第二款規定事項投訴的 ,應當先按該款規定提出異議 。異議處理時間不計算在前款規定的10日內 。

投標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不得通過捏造事實 、偽造證明材料等方式 ,或以非法手段或渠道獲取的證據材料提出異議或投訴 ,也不得以阻礙招標活動正常進行為目的惡意提起異議或投訴 。經查實 ,對惡意投訴的 ,按照相關規定記不良行為記錄 。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對不執行本辦法的 ,相應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招標投標監管機構應當責令招標人或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改正,按規定記錄相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不良行為記錄 ;拒不改正 、涉及到備案的 ,不予備案 ;違反法律法規的 ,按法律法規有關規定處理 。

第三十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 ,本辦法第二條所列範圍以外的工程的監理招標投標活動 ,可參照本辦法實施 。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由湖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解釋 。

 

 

 

 

 

 

 

 

 

 

 

 

 

 

 

湖南省房屋建築和市政工程監理招標評標辦法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房屋建築和市政工程監理招標投標活動 ,維護招標投標當事人合法權益 ,保障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 ,提高經濟效益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評標委員會和評標方法暫行規定》《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辦法》《湖南省建設工程監理條例》等法律 、法規 、規章 ,結合本省實際製定本辦法 。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使用國有資金投資的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監理招標評標活動適用本辦法 。

第三條  評標辦法是指對投標文件等進行評審和比較 、確定投標人的排名順序 、推薦中標候選人的標準和方法 。

評標是指評標委員會依據招標文件等載明的評標辦法對投標文件進行評審和比較 、確定投標人的排名順序 、推薦中標候選人的過程 。

本規定所稱的評標活動是指包括確定評標辦法 、組建評標委員會 、評標等全部活動的統稱 。

評標活動依法進行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幹預或者影響其過程和結果 。

第四條  評標委員會成員和評標現場的工作人員應當對評標情況以及與評標有關的其他情況保密 。

第五條  評標活動及其有關人員應當接受相應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招標投標監管機構的監督 。

 

 

評標委員會組建及其工作規則

第六條  招標人應當依法依規組建評標委員會 。評標委員會一般由5—9人的單數組成 ,其中從政府評標專家庫中隨機抽取的成員不得少於三分之二 。進入評標委員會的招標人代表應當具備評標專家相應的或者類似的條件 。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得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 :

(一)係投標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擬任本招標項目的項目負責人的近親屬 ;從政府評標專家庫隨機抽取的評標專家屬招標人或其上級主管部門或其下屬單位的人員;

(二)相關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部門或其監管機構的人員 ;

(三)與投標人存在利益關係 ,可能影響公正評審的人員 。

評標委員會成員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 ,應當主動提出回避 。

第八條  評標委員會主任委員為評標委員會負責人 ,主任委員由評標委員會成員推舉產生 ,評標由評標委員會主任委員主持 。

第九條  在評標過程中 ,評標委員會成員因存在回避事由 、健康原因等不能繼續評標 ,或者擅離職守的 ,應當及時更換 。

評標委員會成員更換後 ,退出評標的評標委員會成員已完成的評標行為無效 。由招標人根據相關規定的評標委員會成員產生方式另行確定替代者進行評標 。

第十條  評標委員會及其成員應當遵守下列紀律 :

(一)接到參加評標通知後 ,按照通知時間準時到達指定地點 ,並自覺關閉一切通訊工具 ;不得無故拒絕參加評標 ,不得委托他人代替 ,不得詢問與本招標項目有關的情況 ;進入評標現場時應當主動將通訊工具交出臨時封存保管 。

(二)評標中不得發表偏離評標辦法作出傾向性 、誘導性意見 ,不得對其他成員的評審意見施加影響 ,不得將投標文件擅自帶離評標現場;評標結束後不得複印或帶走與本招標項目評標內容有關的資料 。

(三)自覺接受相關部門的監督管理 ,若發現有違法違紀情況 ,應及時向相應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招標投標監管機構反映 。

(四)從接到參加評標通知到中標通知書發出之前 ,不得與本招標項目的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私下接觸 ,不得向外界透露本招標項目的評標及其相關情況 。

(五)不得收受相關投標人和其他利害關係人的財物和其他好處 。

第十一條  評標過程中 ,評標委員會成員提交評標委員會討論的問題 ,評標委員會應當按照以下原則及時處理 :

(一)屬於招標文件明確規定的問題 ,按照招標文件執行,但違背法律、法規 、規章及相關政策的除外 。

(二)屬於對法律 、法規 、規章及相關政策規定的理解不一致或不熟悉的問題 ,應當提請相應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招標投標監管機構作出解釋 ;屬於對招標文件存在不同理解的問題 ,應當提請招標人作出解釋 。

(三)屬於投標文件中存在重大偏差的問題 ,且屬於法律法規 、招標文件明確規定的廢標情形 ,應當作廢標處理 ;屬於投標文件中存在細微偏差的問題 ,應當書麵要求投標人作出澄清 、說明和補正 。

(四)對上述情形以外的問題 ,由評標委員會集體討論決定 ;意見不一致時 ,評標委員會按照少數服從多數原則進行表決並記錄在案 。

 

評標準備與初步評審

第十二條  評標準備工作包括評標委員會成員簽到 、評標委員會分工 、熟悉文件資料等 。在評標準備中 ,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認真研究招標文件 ,至少應了解和熟悉以下內容 ,並填寫基本情況和數據表(見附表1) :

(一)招標目標和項目範圍 ;

(二)招標文件中規定的投標須知和合同主要條款 ;

(三)招標文件中規定的評標辦法和在評標中應當考慮的相關因素 。

評標委員會成員進入評標現場後 ,招標人可以介紹招標項目相關情況 ,但不得發表偏離評標辦法作出傾向性 、誘導性意見 。評標開始後 ,除評標委員會成員 、1名招標人工作人員 、1名招標人監督代表及招標投標行政監督人員以外 ,其他人員應當離開評標現場 。評標過程中 ,除監察人員可以進入評標現場巡視以外 ,其他人員不得擅自進入評標現場 。

第十三條  初步評審的程序 :

(一)根據招標文件逐項審查投標文件 ,進行形式評審 、資格評審 、響應性評審等 ,判斷投標是否為廢標(或不合格投標人) ;   

(二)書麵要求投標人對投標文件中的內容作必要的澄清 、說明或者補正 ,書麵要求投標文件中存在細微偏差的投標人在評標結束前予以補正 ;

(三)確定不合格投標人和進入詳細評審比較階段的投標人名單 。

第十四條  形式評審是評標委員會根據法律 、法規 、規章及招標文件規定 ,對投標文件的形式進行檢查和評價(見附表2) 。

有下述情況之一的 ,評標委員會應當認定其為不合格投標人 :

(一)投標文件無企業公章的 ,無企業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權的委托代理人)簽字或蓋章的 。

(二)投標文件未按規定的格式填寫的 ,內容不全或關鍵字跡模糊 、無法辨認的 。

(三)投標人遞交兩份以上(含兩份)內容不同的投標文件的 ;在投標文件中對同一招標項目有兩個以上(含兩個)投標報價的 。

(四)聯合體投標未附有效的聯合體各方共同投標協議的 。

(五)其它不符合法律法規和招標文件相關形式規定的 。

第十五條  資格評審是評標委員會根據法律、法規 、規章及招標文件等規定 ,對投標文件的資格條件等進行檢查和評價(見附表3) 。

有下述情況之一的 ,評標委員會應當認定其為不合格投標人 :

(一)評標委員會發現投標人以他人名義投標的 ;串通投標的 ;以行賄手段謀取中標或者不如實提供有關情況、文件 、證明等資料及以其他弄虛作假方式投標的 ;

(二)投標人拒不按照要求對投標文件進行澄清 、說明或者補正的 ;

(三)沒有按照招標文件的規定提供投標保證承諾的 ;投標人不能提供合法的 、真實的材料證明其投標文件的真實性或證明其為合格投標人的;

(四)投標人資格條件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不符合招標文件要求的 ;其它不符合法律法規資格規定的 。

對串通投標行為的認定和處理 ,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

第十六條  響應性評審是評標委員會審查每一投標文件是否對招標文件提出的所有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作出響應(見附表4) 。

有下述情況之一的 ,評標委員會應當認定其為不合格投標人 :

(一)投標文件載明的投標範圍不符合(大於除外)招標文件規定的招標範圍的 ;

(二)投標報價不符合招標文件規定的 ;

(三)投標文件載明的監理服務期低於招標文件規定的 ,或投標文件載明的工期高於招標文件規定且無正當理由說明的 ;

(四)投標文件載明的質量標準低於招標文件規定的 ;投標文件載明的缺陷責任期監理服務承諾不符合招標文件要求的 ;

(五)現場監理部關鍵崗位人員沒有按規定配備的;

(六)其他未能實質響應招標文件提出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的 。

第十七條  在初步評審和詳細評審中 ,評標委員會應當就投標文件中存在不明確或細微偏差的內容 ,要求投標人予以澄清 、說明或者補正 。澄清 、說明或者補正應在評標結束前以書麵方式提交 ,並不得超出投標文件範圍或者改變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 ,澄清 、說明或者補正的書麵材料應當由投標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委托代理人簽字或蓋章 。評標委員會不得接受投標人主動提出的澄清 、說明或補正 。問題澄清通知見附表5 ,問題的澄清 、說明或補正見附表6 。

第十八條  評標委員會完成初步評審所有內容後 ,應當作出初步評審結論 ,分別確定不合格投標人(見附表7)和進入詳細評審階段的投標人(見附表8)。

 

詳細評審及推薦中標候選人

第十九條  本評標辦法為綜合評估法 ,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

(一)對監理大綱評審計分(見附表10) ;

(二)對現場監理部機構(見附表11)和信譽(見附表12)評審計分 ;

(三)對投標報價(見附表13)評審計分 ;

(四)澄清 、說明或補正 ;

(五)計算各投標人的綜合得分(見附表14) ;

(六)按綜合得分從高至低確定投標人的排序(見附表15) 。

第二十條  對評審項目的分值沒有區間的由評標委員會集體評議評分 ;對評審項目的分值有區間的由評標委員會集體評議後評標委員會成員獨自評分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 ,該評標因素的評審計分為無效分 :

(一)單項評審計分高出規定最高分或低於規定最低分的 ;

(二)同一項目有兩個或兩個以上評審計分的 。

第二十一條  評標委員會應當根據詳細評審的結果對投標人進行排序 ,2個以上投標人綜合得分相同時 ,按照其現場監理部機構得分由高至低的順序進行排序 ;現場監理部機構得分亦相同時 ,由評標委員會投票決定排序 。由評標委員會推薦中標候選人的 ,評標委員會應當按照投標人排序推薦1—3個中標候選人(見附表16) 。

第二十二條  評標委員會完成所有評標工作後 ,應當按照《評標報告內容和格式》(附17)向招標人提交書麵評標報告 。

評標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

(一)基本情況和數據表 ;

(二)評標委員會成員名單 ;

(三)開標記錄 ;

(四)評標標準 、評標方法或者評標因素一覽表 ;

(五)澄清 、說明或補正事項紀要 ;

(六)符合要求的投標一覽表 ;

(七)廢標情況說明 ;

(八)投標人得分一覽表 ;

(九)經評審的投標人排序 ;

(十)推薦的中標候選人名單與簽訂合同前要處理的事宜 。

評標報告由評標委員會全體成員簽字 。對評標結論持有異議的評標委員會成員可以書麵方式闡述其不同意見和理由 。評標委員會成員拒絕在評標報告上簽字且不陳述其不同意見和理由的 ,視為同意評標結論 ,評標委員會應當對此作出書麵說明並記錄在案 。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全部使用非國有資金或不以國有資金投資為主的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監理評標活動 ,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湖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解釋 。